红 河 州 物 配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红河州物配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州配送行业人士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从事配送服务的有志之士,在互利互惠、相互合作、共同发展、严格自律的前提下,通过开拓、创新、奋进,共创配送服务业界的美好未来。
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协会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红河州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红河州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茂源街1号。邮编661199。
第 二 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团体的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商务配送活动;
(二)服务会员,为会员间的相互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创造条件;
(三)制定和推广配送服务行业技术标准;
(四)搭建高原特色农业及相关产业与配送服务业业态产业链;
(五)开展配送服务行业的产品分析、产业发展和产业开发研究;
(六)创建配送服务行业信息平台,为会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各种、类信息参数;
(七)开展配送服务从业人员专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服务技能水平;
(八)承接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交办的服务事项;
(九)加强与省内、外业界的沟通、交流,学习外地有益经验,推广先进、成熟的配送服务运行模式;
(十)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向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合理诉求;
(十一)其它。
第九条 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团体开展的各项活动,务求做到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其它单位、个人的利益;
(三)本团体坚持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 三 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团体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相关表格;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监事会监事长、监事;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 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协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机构,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监事不担任理事职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是否按照协会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程序;
(二)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程序和做出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监事会有权对理事会和理事的不当行为向本会相应机构提出纠正、处罚或停职等要求。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它资助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