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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18 00:00:00 | 浏览: 0
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协会、企业: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落实商贸流通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市商贸流通企业有序开展复工复业,确保我州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平稳有序,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州商贸流通企业按照“分类管理、严格防控、严格报备、属地核实”原则,实施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一)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了解相关商贸流通企业防疫、人员、商品储备情况,优先支持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市场供应的商贸流通企业(农批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果蔬生鲜店、加油站、物流配送等)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的相关企业尽快复工复业,协助企业落实防控措施,指导企业做好货源采购、市场调运、物流配送、商品补货、防疫防控等工作,切实保障其顺利复工复产。
(二)对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批发市场(不含各县市明确规定复工时间延后的批发市场)等,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疫情发展情况,从严控制风险。要加强大规模促销活动管理,在做好疫情防控基础上,未经上级允许,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商品促销、展览展卖活动。
(三)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要积极稳妥复工复产。
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大型连锁企业网点多、品种丰富优势,发挥其保障市场供应的骨干作用。要利用中小商贸经营主体(社区生鲜店、便利店等)经营灵活、贴近社区居民优势,发挥分散购买、即时购买的作用,减少人群聚集风险。要充分发挥电商企业优势,针对当前市民网络购物需求情况,支持电商企业做好配送,充分满足市民生活消费需要。
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业实际困难
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和《红河州稳增长促发展12条政策措施》,继续做好暖企服务,对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各县市统一协调下,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协调解决,切实保障符合条件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担当、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市场保供督导和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区域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发现集中抢购、脱销断档、价格重大波动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置并上报,全力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主动上门热情服务企业,对商贸流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状况、面临困难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要密切跟踪服务,协调解决并及时上报。
三、指导企业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详见附件)要求,做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各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产时要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到位“六个到位”要求,落实检疫查验、人员防控、健康保护和安全生产等防控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进行复工复产备案登记,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及人员健康状况。为减少人员接触、阻断疫情传播,经红河州商务局与阿里钉钉红河服务中心协调,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企业复工复产监控平台。接到通知后,各县市要加大“钉钉”软件推广力度,引导企业通过“钉钉”企业复工复产监控平台进行复工复产备案登记,并于2020年2月18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数字商务和物流科(邮箱:53910371@qq.com)。
各相关协会、企业要充分认识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产对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满足民生生活需求、稳定社会预期、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意义,迅速组织做好市场保供企业复工复产的各项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
红河州商务局
2020年2月17日